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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5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05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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