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8,聲,2,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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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0000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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