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8,訴,100,2009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台內訴字第0980082701號(案號:0000000000)及98年6月23日台內訴字第0980082704號(案號:0000000000)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8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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