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花沐蘭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