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乙○○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巧雲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告參加人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