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8,訴,18,2009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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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1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0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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