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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林岡輝 律師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吳敬恒 律師
參 加 人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參 加 人 千附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千附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主辦機關經濟部授權被告辦理之「民間參與增建馬公5500噸海水淡化廠興建及營運案」(下稱本促參案)申請,不服被告評選參加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附實業公司)為最優申請人之評選結果,認該評選結果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本促參案申請須知之規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於民國96年1月2日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96年1月23日台水工字第00000001140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96年1月31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該會以96年11月30日促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書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
參加人千附實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1月21日97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駁回其訴。
又前開原異議處理結果經撤銷後,被告於97年1月9日、97年1月22日召開另為適法處置會議,決議以公共利益之考量,附帶條件由參加人千附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千附實業公司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為履行本促參案之契約,另外成立之特許公司,下稱千附水資源公司)繼續履約,並於97年1月間與參加人千附水資源公司數次開會協商。
迨97年2月1日,參加人千附水資源公司同意被告另為適法處置之方案,並於97年2月2日由參加人千附水資源公司以千水字第021號函出具切結書予被告。
被告將上述處理結果函報經濟部轉呈行政院,經行政院授權後,經濟部以97年7月24日經營字第09702609460號函同意該處理結果。
被告乃以97年8月13日台水工字第0970025228號函,通知原告及參加人,採「以公共利益之考量,附帶條件由千附水資源公司繼續履約」之另為適法處置,併復原告對原評定參加人千附實業公司為最優申請人之評選處分異議之處理結果。
原告不服,提出申訴遞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評選參加人千附實業公司為最優申請人之評選結果、原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並請求判命被告作成原告為本促參案最優申請人之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千附實業公司經被告評選為本促參案之最優申請人,其嗣後並成立參加人千附水資源公司,以履行本促參案之契約。
是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渠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以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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