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8,訴,214,2009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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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8000681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1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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