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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即彭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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