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8,訴,95,2009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98年2月3日經訴字第098061060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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