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高林葱
甲 ○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午○○
未○○○
申○○
酉○○
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寅○○
訴訟代理人 巳○○
辰○○
亥○○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卯○○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院台訴字第09500809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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