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9,訴,214,2010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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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嬌英
彭兆英
彭吳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21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即原告彭吳群於99年12月3日上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該上訴狀具狀人欄原告彭吳群處係蓋「彭秋英」之印章,並不合法,亦請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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