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9,訴,241,2010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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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甲○○
丙○○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己○○、臺灣臺中監獄間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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