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甲○○
丙○○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辛○○間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