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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卿
訴訟代理人 陳貴端 會計師
易昌運 會計師
翁雅欣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12月22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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