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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惠真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9001594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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