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9,訴,321,201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惠真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9001594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