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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吳昱頡
法定代理人 吳運賜
張惠華
被 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代 表 人 鄭家定
訴訟代理人 李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99年苗府訴字第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2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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