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林鄭淑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賴紹本
訴訟代理人 謝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重測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98年苗府訴字第5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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