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曾貴焜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蔡芳芳
粘晶晶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勞訴字第099000978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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