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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蕭耀森
蕭耀松
蕭獻章
蕭合成
蕭家順
蕭家珍
蕭家田
蕭萬卿
蕭萬禧
蕭萬調
蕭如敦
蕭翠蘭
蕭如謙
蕭如信
蕭如虎
蕭家讚
蕭家平
蕭琮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代 表 人 鄭俊雄
訴訟代理人 韓振中
劉佳其
參 加 人 蕭慶三
蕭慶堂
蕭慶珍
蕭如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申請撤銷原核發之派下員證明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慶三、蕭慶堂、蕭慶珍、蕭如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蕭慶堂於民國98年8月4日向被告申請核發「祭祀公業蕭子玉」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派下員即參加人等4人),被告於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並以98年8月10日田鎮民字第0980011865號函通知補正未齊全之文件,嗣經補正後,被告即以98年9月3日田鎮民字第0980013615號公告「祭祀公業蕭子玉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公告期間因無人異議,被告乃以98年10月13日田鎮民字第0980015674號函核發祭祀公業蕭子玉派下全員證明書。
原告不服,委由銘法法律事務所以98年12月25日(98)銘律字第1207號函向被告聲明異議,經被告以98年12月31日田鎮民字第0980020266號函復略以:被告受理祭祀公業申報案件之審查方式,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規定,就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非實質審查),且倘有同條例第17條規定情形,亦得請求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等語。
原告復委由銘法法律事務所以99年5月25日(99)銘律字第0509號函向被告申請撤銷已核發之祭祀公業蕭子玉派下全員證明書,經被告以99年6月4日田鎮民字第0990007855號函復略以,被告係依職權書面審查並代為公告,又祭祀公業係屬私有財產,私權上爭議應循相關程序辦理等語。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求為被告應作成撤銷其所核發「祭祀公業蕭子玉」派下全員證明書之行政處分,則參加人等4人為該證明書所載之派下員,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而有受損害之虞,本院認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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