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9,訴,461,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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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陳同意
陳永傳
陳正宗
陳蔡千金
洪景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
吳麗如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思宜
參 加 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楊文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開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需用座落彰化縣二林鎮○○○段123-19地號等609筆土地,面積589.207854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報經被告以民國(下同)98年12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80232953號函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彰化縣政府於98年12月18日以府地權字第0980317993A號公告,並以98年12月17日府地權字第0980317993B號函知各權利人。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需用土地人,對科學工業園區之使用狀況,及辦理系爭土地有關協議價購相關事宜,自熟悉其過程及細節,本院認有命其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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