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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被選定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埔鹽鄉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00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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