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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原 告 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台內訴字第096020221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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