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兼 代表 人 陳富雄
原 告 李欣芳
陳炳復
程儀賢
黃重義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設立許可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台內訴字第099023436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3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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