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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8號
原 告 于陳綠麻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補助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補助費事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2日以96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50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1號、100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08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4,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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