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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懿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提起行政訴訟,依法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業已裁定將之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在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亦應向受理訴訟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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