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羅慶明
輔 佐 人 羅經財
被 告 苗栗縣造橋鄉公所
代 表 人 黃純德
訴訟代理人 姜玉美
參 加 人 張增榮
法定代理人 張松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99年苗府訴字第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1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