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0,訴,377,2012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張啟明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州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被 告 黃仲生
黃敏雄
朱錦娟
林崑淵
張國勳
姜世明
張升星
賴忠杰
陳琇如
何俊昕
胡志強
陳漢洲
陳嘉宏
上列原告因農地重劃事件,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20073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以100年度訴字第00377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僅於101年2月13日再補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等件影本,惟對於上開應補正事項則仍未補正,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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