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0,訴,419,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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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林威特即福祿貝老老人養護中心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台內訴字第1000164539號(案號:第10001801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之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算至100年11月30日(星期三)(本件原告住臺中市西區,無在途期間)即已屆滿。

原告遲至100年12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揭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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