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1,簡,157,2012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沈威志
訴訟代理人 蕭新耀
被 告 蘇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薪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6月14日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17號),因無管轄權而於101年6月19日裁定移送本院,至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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