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林松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為同法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