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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 表 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 律師
被上訴人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即被告)
代 表 人 彭貴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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