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
原 告 陳文彬
陳輝成
陳蘇玉英
陳秀琴
陳輝全
朱樹(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坤(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進(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文(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彭秀春
邱獻毅
邱大明
邱大成
葉仁岳
葉仁寬
葉美琴
葉仁貴
葉秀桃
柯成福
黃福記
黃坤裕
黃坤義
黃坤麟
林昭平
楊苗堂
翁月娥
陳輝章
陳翰增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輝章
邱玉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李明芝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林慶玲
何憲棋
劉雅惠
參 加 人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陳水生
洪春誠
張智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院臺訴字第09900975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9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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