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6號
抗告人 歐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環球科技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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