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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賴正穎
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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