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3,訴,33,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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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曠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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