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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蘇品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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