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4,訴,103,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志維
被 告 彰化縣衛生局
代 表 人 葉彥伯
訴訟代理人 黃敏慧
林秋艷
林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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