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4,簡上,30,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被上訴人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104年度簡上字第30號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第2行關於「104年度簡字第2號及第3號」及理由欄第2項第1行及第2行關於「104年度簡字第2號及第3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年度簡字第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