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4,訴,185,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何業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 表 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明定。

準此,當事人起訴所爭執之事項,必須為公法上爭議,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所謂公法上之爭議,係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關係(包括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措施)所生之爭議而言(參見陳計男著行政訴訟法釋論,民國89年1月,第149頁)。

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

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

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司法院釋字第466號亦著有解釋。

基此,關於民事訴訟事件,並非公法上之爭議事件,核屬普通法院管轄,行政法院對之即無審判權限。

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依憲法第143條及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全體人民,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保障與限制。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扶植自耕農,原告是自耕農,國家沒有依法扶持,反把農地登記為國有,違反土地法第30條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

本件雲林縣斗六市咬狗段674之39、674之40地號土地,係原告依買賣取得,有買賣契約書可證。

674之39地號土地於八七水災流失,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土地遭洪水流失,所有權也消失,恢復原有農地,也恢復所有權,原告63年購得,67年治水防洪,護坡填土等工程恢復原來農地,係水流變遷改道所增加的新生地,鄰近所有權人有受益權、使用權、所有權。

被告於94年登記為國有,違反土地法第57條之規定,登記無效,應歸還土地等語,並求為判決:被告應歸還雲林縣斗六市○○段674之39、674之40地號土地所有權,並退還新臺幣(下同)10,676元所繳罰款(應為土地使用補償金之誤),賠償財務損失等語。

三、經查,原告因無權占用雲林縣斗六市○○段674之39、674之40等地號國有土地作為種植果樹、蔬菜及魚池使用,經被告所屬雲林分處以原告無合法使用權源,除停止其占用行為外,並依法計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即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曾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判決被告應歸還雲林縣斗六市○○段674之39、674之40地號土地所有權,並退還10,676元所繳罰款(應為使用補償金之誤)等語,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5號裁定以,原告係以所有人地位請求被告返還上揭2筆土地所有權,及退還其所繳納之相當於租金之土地使用補償金,依原告主張內容觀之,核屬原告與被告間關於所有權等之私權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而裁定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

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85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上揭二則法院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36頁)。

原告復以相同事由,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本件訴訟,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惟依原告主張內容觀之,亦屬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被告返還上揭2筆土地所有權,及退還其所繳納之相當於租金之土地使用補償金,核屬原告與被告間關於所有權等之私權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自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本院權限之事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難謂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審判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