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4,訴,22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謝定山
被 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邱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準此以論,提起行政訴訟,應預先繳納法定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有欠缺且未遵依行政法院所定期限補正者,即屬起訴不備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未繳納裁判費之情形,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4年7月8日104年度訴字第221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10日送達原告等情,有卷附原告之起訴狀(見本院卷第4至6頁)、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裁定(見本院卷第23頁)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5頁)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及第35頁)。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屬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另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備要件,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欠缺實體判決要件,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自無須審究原告實體上主張之理由具備性,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