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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王智銘即國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陳姿君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林孟篁
簡汝珊
張訓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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