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5,訴,135,201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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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黃春生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台內訴字第10500173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2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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