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5,訴,30,2016063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
抗 告 人 蔡圳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