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李坤鎔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法聲請限定繼承,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53號裁定在案,爰依法請求被告確認所列之不動產全部均存在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房屋、同鄉石墻段35號及81號田賦、同段5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均存在。
三、經查原告上開起訴主張之事項,核屬私法上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若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救濟,本院並無受理其訴訟之權限。
是原告向本院提出本件訴訟,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