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225,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楊鴻章即全美牙醫診所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心敏
陳依伶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