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被 告 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賴雲霖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劉慧娟
訴訟代理人 黃毓升
被 告 莊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9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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