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柯志銘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郭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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