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