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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宏禎
被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代 表 人 徐定禎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光
許時華
參 加 人 黃楨桂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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